今日我們就來說一說企業能夠和撫寧勞務派遣職工約好試用期嗎?
隨著我國企業發展對于勞務派遣用工的逐步增多,讓我們能夠了解學習到了勞務派遣工是和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合同,然后由勞務派遣公司派遣這些影響職工到用工企業文化進行研究工作。但是會有很多勞務派遣職工遇到企業約好試用期的情況,那么究竟企業和勞務派遣職工約好試用期?看看小編的介紹吧。
首先,聊一下為什么說“不能”約好試用期根據《勞務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務者能夠約好試用期”,在此規定中能夠看到,勞務法領域內的“試用期”是由“用人單位”和“勞務者”之間進行約好的。而在撫寧勞務派遣用工聯系中,存在有三方主體,分別是勞務派遣單位、被派遣職工和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
在這三方主體中,用工單位與被派遣職工之間是一種用工聯系,并非勞務聯系;具有勞務聯系的主體是勞務派遣單位和被派遣職工。所以,勞務派遣單位和被派遣職工之間能夠約好試用期,而用工單位與被派遣職工難以從勞務法領域內尋覓依據來約好“試用期”,這也是為什么說“不能”約好試用期的原因。在撫寧勞務派遣用工聯系履行過程中,用工單位往往都“承攬”了挑選、面試、復試的環節,只是到了簽《勞務合同》的時候,才輪到勞務派遣公司上陣。所以,真實甄選被派遣職工的是用工單位,這也應該就是在開篇中,朋友問“用工單位能不能與被派遣職工約好試用期”的客觀布景。
當然,這種情形是適用在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職工榜首簽署勞務合同的前提下,如果被派遣職工已然是勞務派遣單位的老職工,那也無法再行約好試用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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